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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规定
2024-06-20 10:09:46 来源:广东环扬未来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科研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规定是确保科研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措施。以下是根据参考文章整理的科研建筑消防安全设计规定,以清晰、分点的方式呈现:
一、一般规定
- 遵循现行法规:科研建筑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消防的法规和规定。
- 安全警示:对限制人员进入的实验区或实验室应设置显著的警示装置或标识。
二、危险化学品管理
- 种类和位置: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其种类和位置严禁擅自更改。
- 储存量: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的规定。
- 存放位置:甲、乙类危险物品不应储存在科研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三、防护单元设计
- 结构要求:当易发生火灾、爆炸、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与其他用房相邻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护单元。防护单元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分隔。
- 门窗要求: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有防盗功能。
- 通风系统:易发生火灾、爆炸或缺氧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 报警及灭火系统:易发生火灾、爆炸、缺氧、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其房间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置监测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
四、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 隔墙要求:使用或储存有特殊贵重仪器设备的科研用房,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且宜采用气体灭火装置。科研实验空间有特殊贵重仪器、设备的试验室其隔墙及顶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非燃烧体。
五、疏散与避难
- 疏散门:由两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疏散门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且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科研试验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试验室,疏散门应不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宜设于房间两端,有自闭功能。
- 避难场所:应根据人员疏散规模设置安全避难场所和生命线,并配备相应的避难工具和设备设施。
六、其他要求
- 防护内容:科研建筑防护内容应包括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温湿度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和防盗等。
- 噪声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等的有关规定。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科研建筑的安全防火要求得到满足,防止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设备和科研成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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