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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规定

    2024-06-20 10:09:46  来源:广东环扬未来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

    科研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规定是确保科研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措施。以下是根据参考文章整理的科研建筑消防安全设计规定,以清晰、分点的方式呈现:

    一、一般规定

    1. 遵循现行法规:科研建筑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消防的法规和规定。
    2. 安全警示:对限制人员进入的实验区或实验室应设置显著的警示装置或标识。

    二、危险化学品管理

    1. 种类和位置: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其种类和位置严禁擅自更改。
    2. 储存量: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易燃和可燃液体防火规范》SY/T634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的规定。
    3. 存放位置:甲、乙类危险物品不应储存在科研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三、防护单元设计

    1. 结构要求:当易发生火灾、爆炸、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与其他用房相邻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护单元。防护单元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分隔。
    2. 门窗要求: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有防盗功能。
    3. 通风系统:易发生火灾、爆炸或缺氧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4. 报警及灭火系统:易发生火灾、爆炸、缺氧、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其房间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置监测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

    四、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1. 隔墙要求:使用或储存有特殊贵重仪器设备的科研用房,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且宜采用气体灭火装置。科研实验空间有特殊贵重仪器、设备的试验室其隔墙及顶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非燃烧体。

    五、疏散与避难

    1. 疏散门:由两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疏散门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且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科研试验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试验室,疏散门应不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宜设于房间两端,有自闭功能。
    2. 避难场所:应根据人员疏散规模设置安全避难场所和生命线,并配备相应的避难工具和设备设施。

    六、其他要求

    1. 防护内容:科研建筑防护内容应包括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温湿度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和防盗等。
    2. 噪声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等的有关规定。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科研建筑的安全防火要求得到满足,防止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设备和科研成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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